根據《國務院關于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以下簡稱《國務院規定》),為確認和考核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以下統稱兩類企業),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統稱外商投資企業),凡符合《國務院規定》和本實施辦法關于“兩類企業”條件的,經確認考核領取證書后,均可享受《國務院規定》中的有關優惠待遇。
第二條 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可確認為產品出口企業:
(一)必須是生產出口產品的企業;
(二)年出口額(包括企業自行出口,外貿公司代理出口等方式)達到當年企業全部產品銷售額的50%以上;
(三)當年實現營業外匯收支平衡有余(當年實現營業外匯收人大于當年營業外匯支出,不包括上年結轉余 額)。
(四)企業當年實現盈利。
第三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的產品出口企業,凡當年出口額達到企業全部產品銷售額70%以上的,經年度考 核合格后,可按《國務院規定》第八條享受優惠待遇。
第四條 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
(一)屬于國家鼓勵外商投資的生產性項目;
(二)采用國際先進和適用的工藝、技術和設備;
(三)生產的產品質量、技術性能處于國內領先地位。
第五條 一個企業同時被確認為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可擇一申請享受相應的優惠待遇。
第六條 “兩類企業”的審核確認機關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的對外經濟貿易部門(以下簡稱審核確認機關)。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設立的限額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須向審核確認機關提 交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認可的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意見。
第七條 符合本規定第二條條件的企業,在其投產一年后,可向審核確認機關提交下列文件,申請確認為產品出口企業。
(一)產品出口企業的確認申請書(格式見附件一);
(二)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及其批準文件(副本);
(三)注冊會計師出具的關于投資各方注冊資本投入的驗資報告;
(四)企業申請確認前一年的產品出口實績報表(格式見附件二);
(五)企業申請確認前一年的外匯收支平衡表(格式見附件三);
(六)注冊會計師出具的申請確認前一年產品出口及外匯收支平衡情況的審計報告;
(七)審核確認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條 被確認產品出口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必須在每一個日歷年度的前4個月內向審核機關申請考核。申請考核必須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一年度的產品出口實績報表;
(二)上一年度的企業外匯收支平衡表;
(三)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上一年度的財務報表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對上一年度的產品出口實績和外匯收支平衡情況的審計報告;
(四)審核確認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九條 審核確認機關對產品出口企業的考核,每8年進行一次。屆時企業不申請考核的,視為考核不合格。
第十條 符合本規定第四條條件的企業,在其投產6個月后,可向審核確認機關提交下列文件,申請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
(一)先進技術企業確認申請書(格式見附件一);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批準文件;
(三)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及其批準文件(副本);
(四)注冊會計師出具的關于投資各方注冊資本投入的驗資報告;
(五)企業技術轉讓協議(技術轉讓協議內容應包括:技術轉讓的詳細內容、步驟、技術和產品的標準、達到標準的期限以及零部件、元器件的國產化進度等)及其批準文件;
(六)企業生產線驗收合格報告;
(七)行業主管部門、科學技術管理部門對技術的評估意見;
(八)審核確認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僅是進口機器設備的性能、效率優于國產設備的一般加工項目或主要從事來件組裝的項目不能確認為先進 技術企業。如屬從事高新技術開發的企業。雖不生產有形產品,也可申請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
第十一條 審核確認機關對先進技術企業的確認考核應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科學技術管理部門進行,必要時可委托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估。
第十二條 除審核確認機關認為有必要復校外,先進技術企業可不逐年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 審核確認機關如需對已被確認的先進技術企業進行考核,應在距考核一個月前發生考核通知。企業接通知后,應準備下列文件:
(一)技術轉讓的實施進度報告;
(二)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報告;
(三)審核確認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考核不合格的企業應于一年后再次申請考核,不申請考核或雖經考核仍不合格的,撤銷其先進技術企業稱號。
第十四條 除需要組織專家評估的先進技術企業的確認考核外,審核確認機關收到確認考核申請后,應在45天內完成確認考核工作。
第十五條 “兩類企業”確認證書由外經貿部統一印制,確認證書由各審核確認機關編號、頒發。
第十六條 審核確認機關應及時將確認和年度考核合格與不合格的“兩類企業”名單通知同級人民政府的財政、稅務、海關、銀行、外匯、土地管理等部門,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將確認和考核上年度“兩類企業一的名單報外經貿部備案。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自被確認為“兩類企業”之日起,享受有關優惠待遇。但考核不合格的企業,應補繳或取消考核年度享受的“兩類企業”減免稅等優惠待遇。
第十八條 香港、澳門、臺灣投資者投資的企業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解釋。
第二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實行。1987年和1992年頒布的《對外經濟貿易部關于確認和考核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實施辦法》和該辦法的“補充規定”同時廢止。